重大诉讼等未及时披露金大股份被浙江证监局警示
千龙网6月19日讯 近日,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对外担保、重大诉讼、股权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2013年11月18日,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鹤车业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年恒银杭义高保字第02-174号),约定由金鹤车业在债权本金额2500万元内,为浙江格蕾美车业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发生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8日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公司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2014年年报、2015年年报中披露公司子公司金鹤车业对外担保事项,直到2017年4月12日才予以披露。
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根据2015年12月3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942号]显示,2015年10月28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就格蕾美逾期未偿还贷款1500万元(2014年恒银杭义借字第02-05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起诉格蕾美等相关方。该公司子公司金鹤车业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未对该诉讼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5年年报中进行披露,直到2017年4月12日才予以披露。
股权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显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章小理500万股已被司法冻结(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941号),期限为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章小理、胡昕夫妇共计50666512股已被司法冻结(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4374号),期限为2016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该公司未对该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章小理和胡昕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章小理、胡昕予以警示。同时,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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